本報訊(記者紀欣)5日上午,中國婚姻家庭研究會組織召開了"預防性侵幼女保護兒童安全"研討會,刑法、社會學、醫學和心理學等多領域專家一致認為,刑法中嫖宿幼女罪名的設立是不當的。
  中國婚姻家庭研究會會長、全國婦聯原副主席甄硯指出,去年12月司法部門出台了《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當前,加快修改刑法有關嫖宿幼女罪的規定,符合兒童利益最大化的國際法準則。
  對於如何修改嫖宿幼女罪,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王世洲提出具體建議。他表示,不論刑法還是民法,幼女都是沒有性自主權的。國際公約和大部分國家都把保護幼女權益歸入身體健康範疇內,應將對幼女的保護力度提升至身體健康權的層面上。
  近年來兒童的發育年齡提前了2-3年,而很多受到性侵傷害的孩子對於性卻一無所知。首都醫科大學教授、北京婦產醫院主任醫師丁輝表示,這些受傷害的孩子中除了女孩,還包含一定數量的男孩。因此,在立法時應更多地考慮如何保護兒童的身心健康。
  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張雪梅認為,嫖宿幼女罪這一罪名本身就是對幼女的污名化,經案例分析表明,嫖宿對女童人格的影響比強姦更惡劣、更長遠。
  全國婦聯權益部部長、中國婚姻家庭研究會副會長蔣月娥介紹,全國婦聯始終旗幟鮮明地提出修改刑法中有關嫖宿幼女罪規定的意見,對性侵女童的重大惡性案件及時發出聲音,呼籲加大對女童權益的保護力度。
  專家建議 把故意性侵幼女全部定為強姦
  王世洲建議,把故意性侵幼女的行為統統歸入強姦罪。在嫖宿幼女罪中,只允許由過失構成,但是應當將罪名改為"過失性侵幼女罪",使之對幼女的名譽不再具有侮辱性。
  姦淫幼女"故意"的標準可考慮如下界限:
  1.行為人已經知道或者可能知道幼女年齡而與之發生性關係
  2.行為人不關心幼女年齡而與之發生性關係
  3.行為人和12歲以下幼女發生性行為
  4.行為人和12歲以上14歲以下幼女發生性行為時,幼女有智力障礙,或者行為人有輪姦情節,或者對幼女實施了暴力、脅迫、欺騙、引誘行為
  5.行為人要求介紹人提供年輕女性嫖宿而導致與12歲以上14歲以下的幼女發生性行為
(原標題:全國婦聯力挺廢“嫖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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