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寧德1月13日電 (葉茂 王懷志 夏金蓮)虛構供電公司停電致螺苗死亡事實,並通過行賄調查人員、偽造證據等手段,向法院提起訴訟,以實施詐騙。福建福鼎市法院13日披露,以詐騙罪判處韓某寶、韓某朱、柯某長灘島松有期徒刑2年到8年2個月不等,並處罰金,同時追繳3人違法所得。
  法院審理查明:2007年5月起,韓某寶、韓某朱、柯某松等人合伙在寧德市蕉城區長福育苗場培育方斑東風螺苗。同年8月19日,螺苗在“聖帕”颱風期間因海水等生長環境找房子發生變化而死亡。
  同年9月8日,育苗場因拖欠電費,寧德供褐藻糖膠電公司三都供電所向育苗場送達了欠費停電函。
  為轉嫁颱風造成的損失,韓某寶、韓某朱虛構供電公司停電致螺苗死亡事實,並通過偽造證據、向調查人員行賄(另案處理)等手段,讓寧德市海洋與漁業環境監測站出具了停電造成螺苗死亡的虛假調查報告,寧德市價格認證中心出具了餐飲連鎖總部設備損失數額為972889元人民幣的虛假價格認證結論書。
  2007年11月2日,韓某寶向蕉城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供電公司賠償損失972889元。經審理,韓某寶等人勝訴,共獲得40預防癌症的方法萬元執行款。
  蕉城法院判決後,供電公司不服判決,向寧德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該院在審查過程中發現,韓某朱、韓某寶涉嫌詐騙,遂將該案移送至公安立案查處。
  法院審理認為,韓某寶、韓某朱、柯某松虛構供電公司停電致螺苗死亡事實,並通過行賄調查人員、提供虛假證據等手段,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欺騙法院作出錯誤裁判,從而非法占有受害單位財物,其行為符合詐騙罪構成要件。
  其中,柯某松明知韓某寶、韓某朱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仍積极參与,實施幫助,符合共同犯罪特點;韓某寶、韓某朱、柯某松已著手事實詐騙972889元,實際獲取40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韓某朱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對韓某寶較小,法院酌情從輕處罰。柯某松在共同詐騙犯罪中所實施的行為為輔助性質,作用較小,認定為從犯,依法予以減輕處罰。
  據此,福鼎市法院作出如上判決。(完)
  (原標題:育苗場遇颱風受損 場主行賄調查人員做偽證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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